前瞻技術研發計畫
- 依據「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研發投抵辦法)第11條規定,研發投資抵減費用是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在內,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 「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前瞻技術研發計畫」所規範之經費科目編列標準及查核原則,與前述研發投抵辦法各條所規範之科目及認列規定不盡相同。例如「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前瞻技術研發計畫」核定的人員薪資,所包含之研發人員並不限於研發部門專職人員,但研發投資抵減費用要求必須為專職研發人員,兩者之規定不盡相同。
- 公司申請研發費用投資抵減時,請依研發投抵辦法第12條「公司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第2條及第3條規定,始得適用投資抵減之獎勵」規定辦理。
如公司制度年終獎金分3節發放,則可合併列入年終獎金列報。前述3節獎金需為公司所發放,如由職工福利委員會所發放者,因不屬於公司之薪資費用,故不得列入報支。
該專用章需包含:經濟部(技術處)補助、計畫名稱(若採簡稱須足以辦認計畫別)、專用章字樣、計畫主持人字樣(聯合申請案之聯盟廠商為協同或分項計畫主持人)及計畫主持人(或協同或分項計畫主持人)姓名,請參考會計作業常見問題知識庫附件範例。